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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能否終止?
來源:陜西人社
案 情 簡 介
2017年4月1日,王某入職某公司擔任技術員,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2019年12月1日,王某因工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認定停工留薪期8個月,被鑒定為六級傷殘。2020年4月3日,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并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王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由公司繼續(xù)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 件 分 析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其勞動合同能否解除或終止,因傷殘等級程度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一般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直至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方可終止。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經(jīng)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即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要繼續(xù)保留勞動關系至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之時。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終止,職工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某被鑒定為六級傷殘,除非王某本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公司不得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關系,應繼續(xù)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在停工留薪期滿后安排適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