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薪5萬才試用3天被違法解雇,法院:雙方無信任基礎,不支持恢復勞動關系!
來源:西安市人力資源行業(yè)協(xié)會
陸大勇于2020年5月18日入職北京智越公司,擔任品牌總監(jiān),雙方簽有期限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固定薪資標準為稅前50000元,轉(zhuǎn)正后加入績效。
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陸大勇出具解約聲明,以陸大勇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陸大勇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其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于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裁決:1.公司與陸大勇繼續(xù)履行雙方于2020年5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2.公司支付陸大勇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資22 988.51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雙方已經(jīng)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公司無需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雙方是否可以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關于爭議焦點一,公司以陸大勇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僅列明“上班時間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務為主”,而未將任務的具體內(nèi)容予以明確。公司主張陸大勇存在策劃方案沒有人認可、宣傳頁面沒有人轉(zhuǎn)發(fā)、調(diào)整工作3次以上沒有效果以及全員工作不和諧等,但未據(jù)此提交其公司預設的客觀標準?,F(xiàn)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公司為陸大勇設定的工作目標,由此其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公司所持的陸大勇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主張不予采信,因此公司與陸大勇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jù)。
關于爭議焦點二,首先,陸大勇在公司的職位是品牌總監(jiān),是品牌部的負責人,從2020年5月21日公司對陸大勇作出《解約聲明》至今已經(jīng)超過一年,公司主張該部門的負責人已經(jīng)由他人替代具有合理性;其次,公司在庭審中表示其公司可以為陸大勇提供工資標準為5000元的品牌策劃崗位,陸大勇同意在沒有品牌總監(jiān)的情況下由公司安排其崗位,但其要求按照品牌總監(jiān)的50 000元的工資標準執(zhí)行其工資待遇。鑒于薪隨崗定,品牌部的其他崗位的標準顯然不可能與品牌部負責人的待遇相當,由此可以確認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再次,陸大勇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極短,而試用期亦是勞資雙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雙方很難建立信任基礎;最后,雙方之間產(chǎn)生較大矛盾,已經(jīng)沒有構建、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可能性。
綜上可見,雙方已經(jīng)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進而法院對公司要求確認雙方無需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陸大勇仍可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另行主張權利。
關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工資一節(jié),鑒于公司與陸大勇之間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存在勞動關系,故公司應支付陸大勇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的工資9195.4元。鑒于2020年5月21日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公司無需支付陸大勇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陸大勇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的工資9195.4元,無需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陸大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試用期雙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礎,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不能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可以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并未提起上訴,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否可以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本院認為:
首先陸大勇于2020年5月18日入職,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陸大勇在公司工作時間較短,且處于勞動合同試用期內(nèi),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勞動者工作能力等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適應、雙向選擇的過程,雙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礎。在此情況下,雙方產(chǎn)生較大矛盾,已無構建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可能。
其次,陸大勇在公司的職位是品牌總監(jiān),在公司對陸大勇作出《解約聲明》至今已經(jīng)將近二年的情況下,公司關于該部門的負責人已經(jīng)由他人替代的主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雖表示其公司可以為陸大勇提供工資標準為5000元的品牌策劃崗位,但陸大勇要求其他崗位也應按照品牌總監(jiān)的50 000元的工資標準執(zhí)行其工資待遇。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未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雙方已經(jīng)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故本院對陸大勇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另,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陸大勇仍可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陸大勇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雙方產(chǎn)生較大矛盾,已無構建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可能
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陸大勇于2020年5月18日入職,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陸大勇在公司工作時間較短,且處于勞動合同試用期內(nèi),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勞動者工作能力等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相互適應、雙向選擇的過程,雙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礎。在此情況下,雙方產(chǎn)生較大矛盾,已無構建和諧穩(wěn)定勞動關系的可能。
且雙方未就新崗位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已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據(jù)此,一、二審法院對陸大勇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陸大勇仍可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另行主張權利。一、二審法院結合相應的證據(jù),圍繞雙方爭議焦點,所作論述以及判決結果均無不當。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陸大勇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2)京民申4846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