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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代繳工傷保險,公司吃了大虧!
來源:西安市人力資源行業(yè)協(xié)會
【基本案情】
朱陽從2016年10月24起到新某公司工作。朱陽在新某公司工作期間,新某公司委托東高咨詢公司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2017年2月24日11時30分左右,朱陽在工作過程中受傷,2017年3月20日,人社局認定朱陽受傷屬于工傷。2018年3月22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拾級。
朱陽于2018年7月9日申請仲裁要求新某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2018年8月24日,仲裁委裁決新某公司支付工傷待遇117091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8200元工傷待遇和已支付的護理費360元,余款108531元應于本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該裁決屬終局裁決。
新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中院申請撤銷裁決。
新某公司向中院提供了朱陽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參保時間為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參保單位為東高咨詢公司,擬證明新某公司委托東高公司為朱陽參加工傷保險,朱陽受傷后應由社?;鹬Ц恫糠止?。
朱陽認為,雖然參加了工傷保險,但不是以新某公司名義購買的,故公司需承擔全部工傷待遇。
中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屬于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fā)生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本案系因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的爭議,仲裁委適用終局裁決處理本案并無不當。
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豆kU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前述規(guī)定,為朱陽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新某公司的法定義務,不能由其他單位代為履行,新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以新某公司的名義履行了前述法定義務,故新某公司應依法承擔朱陽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新某公司的申請。
以下是法院裁定書節(jié)選,供實務中參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渝01民特411號
申請人:重慶新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
被請人:朱陽,男,漢族,住重慶市璧山區(qū)。
申請人重慶新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以下簡稱新某公司)與被申請人朱陽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
經審查查明:朱陽從2016年10月24起到新某公司工作。朱陽在新某公司工作期間,新某公司委托東高公司為其參加工傷保險。2017年2月24日11時30分左右,朱陽在單位車間使用行車吊運熱軋型鋼時不慎被鋼材壓傷左手中指,造成其左手中指骨折、左中指挫裂傷。傷后,朱陽被送至璧山區(qū)青山醫(yī)院住院治療,經治療無好轉。后于2017年10月24日至重慶長城醫(yī)院住院治療,治療11天后好轉出院。
2017年3月17日,東高公司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朱陽的工傷認定申請。2017年3月20日,重慶市江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江北人社傷險認字(2017)40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朱陽受傷屬于工傷。2018年3月5日,朱陽向重慶市江北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
2018年3月22日,重慶市江北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渝江北勞初鑒字(2018)211號《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朱陽傷殘等級拾級,無生活自理障礙。雙方因工傷待遇協(xié)商未果,朱陽于2018年7月9日申請至重慶市璧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重慶市璧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向新某公司郵寄送達了《開庭通知書》、《仲裁案件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新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收悉。
另查明:1.朱陽住院期間,新某公司支付了護理費360元;2.朱陽受傷后,新某公司向其支付了8200元的工傷待遇。
2018年8月24日,重慶市璧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渝璧勞人仲案字[2018]第673號仲裁裁決:“由被申請人重慶新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支付申請人朱陽如下工傷待遇:1.停工留薪期工資19500元(3個月×6500元/月);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500元(7個月×6500元/月);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6636元(6個月×6106元/月);4.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2212元(2個月×6106元/月);5.生活津貼2275元(0.5個月×6500元/月×70%);6.伙食補助費88元(11天×8元/天);7.護理費880元(11天×80元/天);以上款項共計117091元,扣除被申請人已支付的8200元工傷待遇和已支付的護理費360元,余款108531元應于本裁決書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
......
本院認為,......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屬于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fā)生的爭議,適用終局裁決。本案系因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的爭議,重慶市璧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終局裁決處理本案并無不當,新某公司的相關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根據前述規(guī)定,為朱陽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新某公司的法定義務,不能由其他單位代為履行,新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以新某公司的名義履行了前述法定義務,故新某公司應依法承擔朱陽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新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重慶新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青杠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 *
審判員:趙 *
審判員:陳 *
二O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馬 *
書記員:陳 *
書記員: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