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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領導指派要求加班,受傷后算工傷嗎?
來源:西安市人力資源行業(yè)協(xié)會
案情簡介
王某系某公司員工,根據(jù)公司規(guī)章管理規(guī)定,王某的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5:30。
某日,王某在臨下班時接到領導的工作安排,要求其必須于當日晚上10:00前完成,王某于是在公司加班完成工作,晚上9:50將完成的工作文件通過郵件發(fā)送給公司領導,準備回家時,不小心在單位樓梯間摔了一跤,造成骨折。
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是否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呢?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案例中,王某聽從領導的安排進行加班工作,工作完成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事故傷害,因此應該認定工傷。